滙豐保險 (台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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滙豐人壽傷害保險附約

傷害保險附約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給付項目: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殘廢保險金
備查文號:96.09.03 滙壽事字第07004號函備查
     99.02.25 滙壽事字第10013號函備查

商品特色
  • 保障意外傷害事故發生時,對家人所造成財務及精神上可能的損失。
  • 1.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致其身體蒙受傷害而致殘廢或死亡時,本公司
       依照本附約的約定給付保險金。前項所稱意外傷害事故,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
    2. 例如: 全殘以保額100%給付. 部份殘廢之詳細給付內容請參閱殘廢程度與保險金給付表
  • 保費低廉,輕鬆擁有高保障。
  • 保障經本公司同意可持續有效至七十五歲。
保險利益
  •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遭受本附約所述之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死亡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
  • 訂立本附約時,以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均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前項被保險人於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三日(含)以後所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總和(不限滙豐人壽),不得超過訂立本附約時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用扣除額之半數,其超過部分之處理,請詳保單條款。
  • 殘廢保險金
  •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遭受本附約所述之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致成本附約所列殘廢程度之一者,本公司給付「殘廢保險金」,其金額按該表所列之給付比例計算。
投保規則

保障期間:1年期

投保年齡:15足歲~65歲

投保金額
最低保額 最高保額
50萬 2,000萬 或 主約保險金額的10倍 (以較少者為準)

註:投保年齡除特別指定為足歲外,其餘皆使用保險年齡。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以足歲計算,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

保險範圍 - 殘廢程度與保險金給付表:

項目 殘廢程度 給付比例
1.神經 神經障害 中樞神經系統機能遺存極度障害,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作,經常需醫療護理或專人周密照護者。 100%
中樞神經系統機能之病變,致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作,日常生活需人扶助者。 90%
中樞神經系統機能遺存顯著障害,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作,且日常生活尚能自理者。 80%
中樞神經系統機能遺存顯著障害,終身祇能從事輕便工作者。 40%
2.眼 視力障害 雙目均失明者。 100%
雙目視力減退至0.06以下者。 60%
雙目視力減退至0.1以下者。 40%
一目失明,他目視力減退至0.06以下者。 70%
一目失明,他目視力減退至0.1以下者。 50%
一目失明者。 40%
3.耳 聽覺障害 兩耳鼓膜全部缺損或聽覺機能喪失90分貝以上者。 60%
兩耳聽覺機能喪失70分貝以上者。 40%
4.鼻 缺損及機能障害 鼻部缺損,致其機能永久遺存顯著障害者。 20%
5.口 咀嚼吞嚥及言語機能障害 永久喪失咀嚼、吞嚥或言語之機能者。 100%
咀嚼、吞嚥及言語之機能永久遺存顯著障害者。 60%
咀嚼、吞嚥或言語構音之機能永久遺存顯著障害者。 40%
6.胸腹部臟器 胸腹部臟器機能障害 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極度障害,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作,經常需要醫療護理或專人周密照護者。 100%
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高度障害,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作,且日常生活需人扶助。 90%
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顯著障害,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作,但日常生活尚可自理者。 80%
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顯著障害,終身祇能從事輕便工作者。 40%
臟器切除 大部分切除主要臟器者。 20%
膀胱機能障害 膀胱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 80%
7.軀幹 脊柱運動障害 脊柱永久遺存顯著運動障害者。 40%
8.上肢 上肢缺損障害 兩上肢腕關節缺失者。 100%
一上肢肩、肘及腕關節中,有二大關節以上缺失者。 60%
一上肢腕關節缺失者。 50%
手指缺損障害 雙手十指均缺失者。 80%
雙手兩拇指均缺失者。 40%
一手五指均缺失者。 40%
一手拇指、食指及其他任何手指共有四指缺失者。 40%
一手拇指及食指缺失者。 30%
一手拇指或食指及其他任何手指共有三指以上缺失者。 30%
一手拇指及其他任何手指共有二指缺失者。 20%
一手拇指、一手食指或一手拇指及食指以外之任何手指共有二指缺失者。 5%
上肢機能障害 兩上肢肩、肘及腕關節均永久喪失機能者。 90%
兩上肢肩、肘及腕關節中,各有二大關節永久喪失機能者。 80%
兩上肢肩、肘及腕關節中,各有一大關節永久喪失機能者。 50%
一上肢肩、肘及腕關節永久喪失機能者。 50%
一上肢肩、肘及腕關節中,有二大關節永久喪失機能者。 40%
一上肢肩、肘及腕關節中,有一大關節永久喪失機能者。 30%
兩上肢肩、肘及腕關節均永久遺存顯著運動障害者。 70%
兩上肢肩、肘及腕關節中,各有二大關節永久遺存顯著運動障害者。 60%
兩上肢肩、肘及腕關節中,各有一大關節永久遺存顯著運動障害者。 40%
一上肢肩、肘及腕關節永久遺存顯著運動障害者。 40%
一上肢肩、肘及腕關節中,有二大關節永久遺存顯著運動障害者。 30%
兩上肢肩、肘及腕關節均永久遺存運動障害者。 50%
一上肢肩、肘及腕關節永久遺存運動障害者。 20%
手指機能障害 雙手十指均永久喪失機能者。 60%
雙手兩拇指均永久喪失機能者。 30%
一手五指均永久喪失機能者。 30%
一手拇指、食指及其他任何手指,共有四指永久喪失機能者。 30%
一手拇指及食指永久喪失機能者。 5%
一手含拇指及食指有三手指以上之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 20%
一手拇指或食指及其他任何手指,共有三指以上永久喪失機能者。 10%
9.下肢 下肢缺損障害 兩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100%
一下肢髖、膝及足踝關節中,有二大關節以上缺失者。 60%
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50%
縮短障害 一下肢永久縮短五公分以上者。 40%
足趾缺損障害 雙足十趾均缺失者。 60%
一足五趾均缺失者。 40%
下肢機能障害 兩下肢髖、膝及足踝關節均永久喪失機能者。 90%
兩下肢髖、膝及足踝關節中,各有二大關節永久喪失機能者。 80%
兩下肢髖、膝及足踝關節中,各有一大關節永久喪失機能者。 50%
一下肢髖、膝及足踝關節永久喪失機能者。 50%
一下肢髖、膝及足踝關節中,有二大關節永久喪失機能者。 40%
一下肢髖、膝及足踝關節中,有一大關節永久喪失機能者。 30%
兩下肢髖、膝及足踝關節均永久遺存顯著運動障害者。 70%
兩下肢髖、膝及足踝關節中,各有二大關節永久遺存顯著運動障害者。 60%
兩下肢髖、膝及足踝關節中,各有一大關節永久遺存顯著運動障害者。 40%
一下肢髖、膝及足踝關節遺存永久顯著運動障害者。 40%
一下肢髖、膝及足踝關節中,有二大關節永久遺存顯著運動障害者。 30%
兩下肢髖、膝及足踝關節均永久遺存運動障害者。 50%
一下肢髖、膝及足踝關節永久遺存運動障害者。 20%
足趾機能障害 雙足十趾均永久喪失機能者。 40%
一足五趾均永久喪失機能者。 20%
重要事項告知
  1. 本保險商品為英屬百慕達商滙豐人壽保險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簡稱滙豐人壽)依中華民國保險相關法令所發行,本保險商品僅提供於滙豐人壽依相關管轄法令規定得發行本保險商品及提供相關保險服務之區域。本簡介不得為位於管轄法令禁止行銷本保險商品之區域人員所使用。
  2. 本商品經滙豐人壽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平衡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滙豐人壽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3.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4.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並把握保險契約撤銷之時效(收到保單翌日起算十日)。
  5. 消費者於購買本商品前,應詳閱各種銷售文件內容,如要詳細了解本商品之附加費用或其他相關資訊,請洽滙豐人壽業務員、服務中心(免付費電話:0800-66-1311)或網站(網址:http://www.hsbcinsurance.com.tw),以保障您的權益。
  6. 有關滙豐人壽之公開資訊(含保單條款等商品資訊),請查閱滙豐人壽網站http://www.hsbcinsurance.com.tw或透過免費服務及申訴電話0800-66-1311查詢。
  7. 本商品為保險商品,受人身保險安定基金保障,並非存款項目, 故不受存款保險之保障。
  8. 本簡介僅供參考,詳細商品內容及變更,以投保當時保單條款內容及滙豐人壽核保、保全作業等規定為準。

本簡介僅供參考,詳細內容請參閱保單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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