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給付項目:住院日額保險金、加護病房暨燒燙傷中心日額保險金、住院手術醫療保險金、重大手術醫療保險金、門診手術醫療保險金、出院療養保險金、重大手術看護保險金、住院前後門診醫療保險金、緊急醫療運送保險金、急診保險金、門診醫療保險金、健康增值保險金、所繳保險費的退還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祝壽保險金
備查文號:100.12.30 滙壽精字第11095號函備查
本保險因費率計算考慮脫退率致本險無解約金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本商品投保時,疾病等待期為三十日。
| 保險金項目 | 給付金額 | ||||||||||||
| 1. | 住院日額保險金 同一次住院註1(含入住加護病房、燒燙傷中心日數),合計最高以365日為限。 |
住院第1~30日 | 住院日額1倍 x 實際住院日數 | ||||||||||
| 住院第31~90日 | 住院日額2倍 x 實際住院日數 | ||||||||||||
| 住院第91~365日 | 住院日額3倍 x 實際住院日數 | ||||||||||||
| 2. | 加護病房暨燒燙傷中心日額保險金 同一次住院註1合計最高以180日為限,並併入住院日額保險金365日內計算。 |
住院日額3倍 x 實際入住加護病房或燒燙傷中心日數 | |||||||||||
| 3. | 住院手術醫療保險金 符合重大手術者,將不給付此項保險金。 |
住院日額3倍 | |||||||||||
| 4. | 重大手術醫療保險金 | 住院日額5倍 | |||||||||||
| 5. | 門診手術醫療保險金 | 住院日額1倍 | |||||||||||
| 6. | 出院療養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同一次住院註1「出院療養保險金」給付之實際「住院日數」(含入住加護病房、燒燙傷中心期間),最高以三百六十五日為限。 |
住院日額50% x 實際住院日數 | |||||||||||
| 7. | 重大手術看護保險金 | 住院日額5倍 | |||||||||||
| 8. | 住院前後門診醫療保險金 於住院前後兩週,同一次住院註1診療的前二週內及出院後二週內因同一疾病或傷害接受門診診療者。每日最多一次。 |
住院日額30% x 門診次數 | |||||||||||
| 9. | 緊急醫療運送保險金 同一次住院註1期間以一次為限。 |
住院日額2倍 | |||||||||||
| 10. | 急診保險金 同一次住院註1以給付一次為限。 |
急診後有住院: 住院日額2倍 急診超過六小時而未住院: 住院日額1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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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 門診醫療保險金 每日最多一次,每一保險年度最多為六次,並於每一保單周年一次申領。 |
住院日額10% | |||||||||||
| 12. | 健康增值保險金 連續3年以上未申請第1~10項給付。 |
按下表之增額比率乘以第1~10項之各項保險金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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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 所繳保險費的退還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給付此項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
未滿15足歲: 退還「所繳保險費」註2予要保人。 滿15足歲但保險年齡註3未滿16歲: 給付「所繳保險費」註2 保險年齡註3滿16歲: 『累積已繳保險費』註4扣除被保險人所申領之第1~12項醫療保險金累計總額之餘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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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 祝壽保險金 被保險人保險年齡註3屆滿99歲之保單週年日。給付此項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
『累積已繳保險費』註4扣除被保險人所申領之第1~12項醫療保險金累計總額之餘額 | |||||||||||
註1.「同一次住院」係指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因同一疾病或傷害,或因此引起的併發症,於出院後若
其再次入院日期與最近前一次之出院日期相減未超過十四日者,其各項保險金給付及其限制,均視為同一
次住院辦理。
註2.「所繳保險費」係以保險費率表所載金額為基礎。
註3.「保險年齡」:係以被保險人之投保年齡加計自本契約生效日起經過之週年數計之,但未滿一週年者不計
入。
註4.「累積已繳保險費」:按「已繳費保單年度數」乘以「被保險人身故或本契約保險期間屆滿當時,本契約
表定費率所對應年繳繳費方式之保險費(不含其他附約)」。前開「已繳費保單年度數」,係指本契約生
效日起至下列兩款情形較早屆至之日止所經過之保單年度數,未滿一年以一年計算:
(一)、被保險人身故日。
(二)、本契約繳費期間屆滿日。
訂立本契約時,以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前項被保險人於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三日(含)以後所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總和(不限滙豐人壽),不得超過訂立本契約時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其超過部分之處理,請詳保單條款。
滙豐人壽依本商品保險契約給付「住院手術醫療保險金」、「重大手術醫療保險金」或「門診手術醫療保險金」時,如被保險人同一次手術中,於同一手術位置接受兩項以上手術項目時,僅給付一次各該手術醫療保險金。
保險給付限制:所申請的各項保險金累計總額以所投保「住院日額」之 3,500 倍為限,且累計給付達該金額時,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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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賠說明」
| 保險期間/ 繳費年期 |
投保年齡 |
投保金額 ※註(住院日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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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低 | 最高 | 最低 | 最高 | |
| 10年 | 0歲 | 65歲 | 800元 / 日 | 累計5,000元 / 日 |
| 20年 | 0歲 | 65歲 | 800元 / 日 | 累計5,000元 / 日 |
本簡介僅供參考,詳細內容請參閱保單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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