滙豐保險 (台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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滙豐人壽富世代躉繳變額年金保險

滙豐人壽富世代躉繳變額年金保險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投資標的:第十五期 – 七年期紐幣計價固定利率債券
銷售期間:自 西元 2009 年 9 月 9 日 至 2009 年 9 月 29 日,限時限量,欲購從速
(本公司將視實際銷售情形調整銷售截止日期,並公告於滙豐人壽網站)
備查日期與文號:97.06.04 滙壽事字第08019號函備查 98.09.02 滙壽事字第09085號函備查。
給付項目:返還保單帳戶價值、遞延期滿保險金、年金給付、投資標的收益分配給付(僅適用含投資標的收益分配之投資標的)。

本投資型商品經97.06.04 滙壽事字第08019號函、98.09.02 滙壽事字第09085號函備查出單銷售,惟不表示要保人即無投資風險。
本商品所連結之一切投資標的,其發行或管理機構以往之投資績效不保證未來之投資收益,除保險契約另有約定外,本公司不負投資盈虧之責。

穩健的資產配置、安心的退休計劃、讓夢想更靠近

商品特色
  • 紐幣投資,保本又得利
  • 七年期固定利率債券到期,保證領回100%紐幣投資金額,加上固定33%之到期保證收益(票面利率)(註1)。
  • 彈性選定,安穩享終身
  • 根據您的需求,於遞延期間屆滿後可選擇「一次領回」,立即獲得投資成果,或是「年金給付」,活到老、領到老,最長可領到被保險人保險年齡100歲 (註2)。
  • 多元規劃,投保門檻低
  • 新台幣30萬元即可投保,彈性滿足您投資、退休、教育基金的人生需求與規劃。
  • 註1:7年固定利率債券投資期滿保證獲利(票面利率):33% (平均年投資報酬率 = 4.16%) 係以紐幣投資金額為本金計算而得。 以上到期獲利保證(票面利率)必須持有固定利率債券到期,若於投資期間有任何部分提領、解約、保險單借款、契約終止或身故返還保單價值準備金等情事,其給付金額由香港商香港上海滙豐銀行依當時市價決定。因本商品保費之收取、保單帳戶價值之返還或部分提領、投資標的收益分配給付、解約、遞延期滿給付或年金給付皆以新台幣計算,客戶需自行承擔匯兌風險。
  • 註2:關於年金給付之規範,請參閱保險給付之年金給付相關規定。保險年齡係以被保險人之投保年齡加計自本契約生效日起經過之週年數計之,但未滿一週年者不計入。

商品架構

  • 註3:第7年 (固定利率債券到期) 保證紐幣投資金額100%加上固定保證收益率(票面利率) 33%。
  • 註4:帳戶停泊期間係指從固定利率債券到期日次一交易日至遞延期間屆滿日之期間,期間長短會因實際狀況而有所不同(不會超過1年)。
保險給付

身故:

  1. 投資起始日(不含)前:返還已繳保險費+利息* (*自繳費日起至身故當日,依各日曆月保管銀行月初第一營業日牌告新台幣活期存款年利率,以日單利加計利息。)
  2. 遞延期間屆滿(第八保單年度)前:返還保單帳戶價值。
  3. 選擇年金給付者:若仍有未支領之年金餘額,依計算年金之預定利率折算未支領之年金餘額後之現值一次給付之。

年金給付相關規定:

遞延期滿保單帳戶價值之選擇:

  1. 一次領回:「遞延期滿保險金」
  2. 年金給付:滙豐人壽保證給付年金之期間—保證期間 10/15/20年,最長給付至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100歲。
費用說明

前置費用: 3%

投保規則
  1. 投保年齡:0歲 ~ 68歲
  2. 繳費方式:躉繳
  3. 最低保費限制:新台幣 30 萬元
  4. 最高保費限制:新台幣 4, 500 萬元
  5. 為配合中央銀行管理各項結匯條例規定,要保人 (授權結匯者) 需年滿20足歲。如要保人未滿20足歲者,每次結匯之金額 (保險費) 不得高於新台幣50(含)萬元。故要保人若未滿20足歲,投保本險時 (各專案銷售期間) 保險費以新台幣50(含)萬元為限。
  6. 配合本固定利率債券特別規定:美國及日本公民、居民、公司、法人團體、合夥商行或組織者不得為本商品之要保人。

※詳細內容依本商品之投保規則辦理,滙豐人壽保有最終承保與否之權利。

範例說明

(範例說明數值皆係為假設,僅供計算說明,並不代表或預示投資標的未來之實際收益或投資收益,亦不代表其實際適用匯率。)

陳先生38歲,投保滙豐人壽富世代躉繳變額年金保險,躉繳保費新台幣100萬元,連結標的為紐幣計價之固定利率債券。以前置費用率3%為例,須先扣除前置費用新台幣3萬元,投資金額為新台幣97萬元 (另應加計利息收益,於此忽略不計),於投資起始日轉換為紐幣,假設投資起始日前一營業日 (指本公司及保管銀行之共同營業日) 本契約保管銀行之紐幣收盤賣出之匯率為1 NZD= 22 TWD,可兌換之紐幣投資金額為紐幣44,090.91元。且假設八年遞延期間期滿 (固定利率債券到期時,會先轉入紐幣帳戶) 保單帳戶價值轉換為新台幣時,轉換匯率維持不變,惟實際上保戶仍需承擔匯兌風險

【情境一】:若陳先生於第四保單年度末辦理解約,那陳先生可以拿回多少解約金?

ANS:固定利率債券未到期前,係指「投資金額」乘以當日「價格相對比例」所得之金額。假設第四保單年度末,香港商香港上海滙豐銀行於次級市場報價之當日「價格相對比率」為95%,其當時「投資金額」為紐幣 44,090.91,則:

解約金= NZD 44,090.91 × 95%= NZD 41,886.36= TWD 921,500

【情境二】:若陳先生於固定利率債券到期辦理解約,那陳先生可以拿回多少解約金?

ANS:解約金等於固定利率債券到期之保單帳戶價值,計算方式如下:

固定利率債券到期之保單帳戶價值=紐幣投資金額 ×133%

解約金= NZD 44,090.91 × 133%= NZD 58,640.91= TWD 1,290,100

【情境三】:若陳先生於遞延期間屆滿前三十日,選擇年金給付,可領取多少年金?

ANS:假設遞延期間屆滿時,其帳戶價值為 TWD 1,290,100(註5)

  1. 若選擇一次領回,其「遞延期滿保險金」為 TWD 1,290,100。
  2. 若選擇年金給付 (選擇保證期間為10年),假設計算後之年金金額 TWD 48,731 (正確金額仍須經過計算而得之),若被保險人於年金給付三年後身故,身故受益人就保證期間內未支領之年金餘額得申請提前給付,本公司將按未領金額一次貼現給付,其貼現利率依照保單條款約定之預定利率計算。

延續陳先生的例子,實際上匯率並非維持不變。而陳先生於上述三個範例情況下,可領回之解約金、遞延期滿保險金或年金金額,將隨轉換當時紐幣兌新台幣之匯率漲跌而有損失或收益,該匯率漲跌的風險必須要由您自行承擔。
以下假設轉換當時紐幣兌新台幣之匯率為升值、持平及貶值的情況下,陳先生辦理提前解約、於固定利率債券到期辦理解約、遞延期間屆滿選擇一次領回「遞延期滿保險金」或年金給付時,其分別可領回之新台幣金額如下:

假設轉換當時紐幣
兌新台幣之匯率
情境一
第四保單年度末解約之解約金
情境二
固定利率債券到期解約之解約金
情境三
一次領回之遞延期滿保險金 (註5)
情境三
選擇保證10年之年金金額
1 NZD = 27 TWD
(紐幣升值)
TWD 1,130,932 TWD 1,583,305 TWD 1,583,305 TWD 59,806
1 NZD = 22 TWD
(匯率持平)
TWD 921,500 TWD 1,290,100 TWD 1,290,100 TWD 48,731
1 NZD = 17 TWD
(紐幣貶值)
TWD 712,068 TWD 996,895 TWD 996,895 TWD 37,656

※由於這張保單投資標的計價幣別為紐幣,所以,如果您決定在中途做部分提領、解約、保單借款、身故或是滿期給付時,都會有匯率風險的產生,而這樣匯率漲跌的風險必須要由您自行承擔。

註5:固定利率債券到期日次一交易日至遞延期間屆滿日,另應加計帳戶停泊期間利息 (為便利計算,此範例未計入利息)。

投資標的說明

固定利率債券到期價值
固定利率債券到期價值=紐幣投資金額 × (1+票面利率)=紐幣投資金額 × 133%

  1. 固定利率債券投資起始日:2009/10/21
  2. 固定利率債券發行日:2009/10/28
  3. 固定利率債券到期日:2016/10/28 (預定到期日),若非為相關交易市場之營業日,則以下一個營業日為固定利率債券到期日。但若下一個營業日有跨曆月情形者,則改以前一營業日為到期日。

遞延期間

投資期間:七年期紐幣計價固定利率債券

  1. 本固定利率債券為金融債券,非屬結構型債券。
  2. 本固定利率債券信用評等:Moody’s:Aa1。
  3. 本投資標的的發行日為2009年10月28日,預定到期日為2016年10月28日。
  4. 計價幣別:紐幣

帳戶停泊期間:非固定利率債券

  1. 貨幣帳戶:
    投資起始日前:新台幣貨幣帳戶。
    固定利率債券到期日後:紐幣貨幣帳戶。
  2. 保管銀行:香港商香港上海滙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3. 投資標的相關費用:無。
  4. 貨幣帳戶宣告利率:依各日曆月保管銀行月初第一營業日牌告活期存款年利率。

七年期紐幣計價固定利率債券信用評等:Moody’s:Aa1。

 

七年期紐幣計價固定利率債券之「投資標的發行公司及投資標的保證公司」及其信用評等

香港商香港上海滙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Aa1 by Moody’s)。

 

七年期紐幣計價固定利率債券到期價值之計算代理人

香港商香港上海滙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次級市場報價機構

香港商香港上海滙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投資風險
  • 提前贖回之價格風險:
  • 本固定利率債券之次級市場價格除受管銷費用與相關費用(通路服務費)之影響外,也將隨贖回當時之金融環境變化(含市場利率水準(如Swap rate)及長短期利率差距等)而上下波動,本公司及債券發行(保證)機構無法承諾其提前贖回價值不損及要保人之投資本金。當債券發行(保證)機構之清償能力無虞時,要保人提前贖回之可能損失為固定利率債券發行價格(100%)減去次級市場贖回價格之差額;但當債券發行(保證)機構發生信用事件時,要保人可能無法進行提前贖回或提前贖回價格為零。此外,被保險人身故而使保單效力終止時,本固定利率債券亦將配合提前贖回,保戶亦將承受相同之可能損失與風險。
  • 信用風險:
  • 本固定利率債券係由債券發行(保證)機構負責履行交付投資本金與投資收益之義務,要保人須承擔該機構之信用風險;要保人於投資前須審慎評估上述債券發行機構或保證機構之信用品質。債券發行(保證)機構如無法依約定條件支付投資收益或投資本金,而使固定利率債券發生違約情形時,本公司將立即通知要保人,並基於要保人、受益人之利益向債券發行(保證)機構積極追償,惟不保證要保人、受益人能領回固定利率債券相同計價幣別之原始投資金額,亦不負擔任何利息。
  • 匯兌風險:
  • 保戶保單帳戶價值於開始投資至到期時皆以固定利率債券計價幣別計價,故於開始投資至滿期給付時,會因當時匯率換算的比率不同產生匯兌風險,保戶需自行承擔。
  • 法律風險:
  • 本債券係債券發行機構依本債券適用法律所發行之有價證券,保戶必須承擔因適用法之稅法變更致稅賦變更或因適用法律變更致無法投資、贖回或給付金額等之法律風險。若固定利率債券發生如相關適用法律、政治、經濟或市場等之不可抗力重大事由,致無法投資或提前終止,其處理方式依本保險契約條款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結構型債券或金融債券特殊情事之處理」及其相關規定。
  • 一般市場風險:
  • 本固定利率債券除明訂於發行條件中之票面利率之外,無參與其他獲利機會。其到期收益不受市場價格水準、價格波動率及關聯性等因素影響。但當債券發行(保證)機構發生信用事件時,要保人、受益人即無法獲得該到期收益,本公司應基於要保人、受益人利益向該機構積極追償,惟不保證能領回固定利率債券相同計價幣別之紐幣原始投資金額,亦不負擔任何利息。
重要事項告知
  1. 本商品為滙豐人壽所發行,由其銀行保險行銷機構香港商香港上海滙豐銀行銷售。
  2. 如遇固定利率債券發行公司發生重大事件有可能導致債券評等下降(bond downgrades),滙豐人壽將通知保戶。
  3. 本固定利率債券係由債券發行(保證)機構負責履行交付投資本金與投資收益之義務,要保人須承擔該機構之信用風險;要保人於投資前須審慎評估上述債券發行機構或保證機構之信用品質。債券發行(保證)機構如無法依約定條件支付投資收益或投資本金,而使固定利率債券發生違約情形時,本公司將立即通知要保人,並基於要保人、受益人之利益向債券發行(保證)機構積極追償,惟不保證要保人、受益人能領回固定利率債券相同計價幣別之原始投資金額,亦不負擔任何利息。
  4. 本簡介僅供參考,詳細內容請參閱保單條款之約定。
  5. 本專案為投資型保險商品,要保人應向銷售人員確認其具備銷售之資格,並要求其詳細解說保險之內容。
  6.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7. 本商品為躉繳之投資型保險商品,您的保單帳戶餘額是由您所繳保險費金額及投資報酬,扣除保單相關費用、借款本息及已解約或已給付金額來決定。您必須先謹慎考慮未來其他一切費用負擔及所有保險、理財及資產規劃後,再決定您可以繳付之保險費額度。若一旦早期解約,您可領回之解約金有可能小於已繳之保險費。
  8. 投保後提前解約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9. 稅法相關規定之改變可能影響本保險之投資報酬及給付金額。
  10. 本固定利率債券之通路服務費為「投資金額」之0%~6%,將於本固定利率債券發行時反映於其「價格相對比率」。
  11. 本商品「投資」部分為分離帳戶,客戶需自行承擔風險,本商品受人身保險安定基金之保障僅限於「保險保障」部分,「投資」部分不列入安定基金之保障範圍。
  12.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並把握保單契約撤銷之時效(收到保單翌日起算十日內)。
  13. 本商品為保險商品,受人身保險安定基金保障,並非存款項目,故不受存款保險之保障。
  14. 如投資標的所屬公司於投資起始日以前或以後,發生解散、破產、清算、重整、接管、停止營業或其他類似之申請或命令者,其處理方式請詳本保險契約條款第二十四條「結構型債券或金融債券特殊情事之處理」及其相關規定。
  15. 固定利率債券可能發生如固定利率債券相關適用法律、政治、經濟或市場等之不可抗力重大事由,其處理方式請詳本保險契約條款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結構型債券或金融債券特殊情事之處理」及其相關規定。
  16. 有關英屬百慕達商滙豐人壽保險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簡稱滙豐人壽)之公開資訊(含保單條款等商品資訊),請查閱滙豐人壽網站http://www.hsbcinsurance.com.tw或透過免費服務及申訴電話0800-66-1311查詢。

本簡介僅供參考,詳細內容請參閱保單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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