滙豐保險 (台灣)
目前位置:

滙豐人壽兩全齊美變額萬能壽險
滙豐人壽兩全齊美躉繳變額萬能壽險

兩全齊美理財保障計劃

滙豐人壽兩全齊美變額萬能壽險

給付項目: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全殘保險金、祝壽保險金給付
備查文號:97.02.12 滙壽事字第08003號函
備查文號:99.07.02 滙壽事字第10048號函

滙豐人壽兩全齊美躉繳變額萬能壽險

給付項目: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全殘保險金、祝壽保險金給付
備查文號:97.01.10 滙壽事字第08001號函
備查文號:99.07.02 滙壽事字第10047號函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本商品所連結之一切投資標的,其發行或管理機構以往之投資績效不保障未來之投資收益,除保險契約另有約定外,滙豐人壽不負投資盈虧之責。

商品特色
  • 長期投資,讓時間為您累積保障
  • 本商品提供您一個以投資基金的方式累積保障,長期投資,讓「時間」發揮威力,享有潛在投資獲利與保障之累積。
  • 兩種保障選擇,保險金優勢給付
  • 您可依自己的保障需求自由選擇投保甲型或乙型險種,享受保險金優勢給付。
  • 兩種繳費方式,輕鬆擁有高額保障
  • 可依您自己的資金狀況需求,選擇投保定期定額分期繳費,輕鬆獲得高額終身保障;您也可以躉繳方式投保,輕鬆管理您的保單。
  • 繳費有彈性,資金運用好方便
  • 若手頭現金暫時緊絀,您可於繳費期間暫停支付基本保費,只要保單帳戶價值足夠支付每月的保單行政管理費與保險成本,仍享有原來的基本保障。當現金充裕時,您也可隨時注入增額保費,加強基金佈局,隨時掌握投資契機。就滙豐人壽變額萬能壽險,還可選擇注入定期增額保費。
  • 專業投資,彈性理財
  • 本商品所連結之基金係由滙豐集團投資研究團隊悉心挑選的精良基金,免除您於眾多基金無從選擇的煩惱。投資範圍涵蓋全球不同地區、行業、證券及資產,幫助您分散投資風險,同時把握環球投資良機。您可依相關規定選擇設定投資組合,在適當時機調配基金種類或投資比重。如果想變換投資標的,您可享有一年合計六次免費轉換持有基金的優惠。
  • 保單帳戶加值給付,長期投資更有利
  • 選擇分期繳費(年繳或月繳)者,自第六保單年度起至第十保單年度止,每保單週年日,按該日(不含)前十二個保單週月日之保單帳戶價值之平均值的0.1%給付,第十一保單年度(含)以後增為0.15%給付,增加您的投資標的單位數。
  • 提前解約不收費,投資理財好規劃
  • 當您在保險期間有資金運用上的需求,或是保單帳戶價值高漲時,您都可以選擇提前贖回部份或全部保單帳戶價值,而且滙豐人壽不會再加收任何行政費用。
保險金給付

共有甲乙兩種給付方式,您可考量自己的需求作選擇:

  • 甲型: 當被保險人於保險期間身故或全殘時,滙豐人壽將依當時「保單帳戶價值」與「保險金額」之間,兩者取其高,給付保單受益人。
    ◎身故(全殘)保險金 = 保險金額。但保單帳戶價值高於保險金額者,則改按保單帳戶價值給付。

保險金給付

  • 乙型:當被保險人於保險期間身故或全殘時,滙豐人壽將依「保單帳戶價值」與「保險金額」加總之金額,給付保單受益人。
    ◎身故(全殘)保險金 =保險金額+保單帳戶價值

保險金給付

全方位投資,保險兼理財

根據投資人的風險屬性,我們精選五大類型基金,您可自由挑選最適合自己的基金組合:

投資標的一覽表


註:

  1. 各基金由投資標的所屬公司發行,其詳細內容介紹,請詳見基金之公開說明書及其他基金相關文件。
  2. 每保單可選擇最多20支基金,每基金的投資配置及比例需為(1)整數,(2)5%的倍數,且(3)合計應為100%。
  3. 本保險商品提供之投資標的得經主管機關許可而新增或終止,其處理詳見保單條款相關規定。
  4. 本基金說明僅供參考,所有資訊的揭露以基金公司公告為主。
  5. 投資目標或限制之改變及投資標的經理人異動,請參閱最新基金月報、年報、公開說明書及投資人須知。
費用說明

一、前置費用

‧ 基本保費(年繳或月繳):基本保費的%

前置費用年度 第1年 第2年 第3年 第4年 第5年
保險金額 < 500萬 50% 35% 25% 10% 5%
保險金額 ≧ 500萬 48.5% 33.5% 23.5% 8.5% 3.5%

‧ 躉繳或增額保費:保費的5%

註:滙豐人壽得於保單條款約定之最高收取比例範圍內調整前置費用,但應於三個月前公告或書面通知要保人。

二、保險相關費用

1. 保單行政管理費* 自保單生效日起,按月自保單帳戶中扣除相當於每月新台幣一百元(躉繳變額萬能壽險為新台幣三十元)之基金單位,作為保單行政管理費。但於首筆保費餘額投資配置日前之保單行政管理費,將依首筆保費餘額之約定直接由首筆保費中扣除。
2. 保險成本 自保單生效日起,按月自保單帳戶中扣除本契約壽險保障所需之費用。每年收取之保險成本原則上逐年增加。但於首筆保費餘額投資配置日前之保險成本,將依首筆保費餘額之約定直接由首筆保費中扣除。經主管機關同意後,滙豐人壽得於三個月前調整保險成本並應公告或書面通知要保人。

三、投資相關費用:

基金經理費, 基金保管費, 行政作業或其他基金應負擔之費用 由投資標的所屬公司收取,已由基金淨中值扣除。
申購基金手續費, 基金贖回費用 申購基金手續費,海外指數型基金由滙豐人壽收取;其他共同基金由投資標的所屬公司收取,滙豐人壽支付。
基金贖回費用由投資標的所屬公司收取。
短線交易費用, 其他基金投資人應負擔之費用 由投資標的所屬公司收取。

註:投資標的所屬公司收取之投資相關費用,詳各投資標的公開說明書所載。投資標的所屬公司亦保有數額及收取方式變更之權利。

四、作業費*

申請轉換投資標的時,每次滙豐人壽得分別收取新台幣500元之作業費。但每一保單年度內申請轉換投資標的累計未超過六次者,則不收取前述費用。

* 滙豐人壽得在行政院主計處公告之消費者物價指數於未調整期間(即滙豐人壽前次調整保單行政管理費 / 作業費該月至當次調整保單行政管理費 / 作業費之月份間)之變動幅度範圍內,調整保單行政管理費 / 作業費,但保單行政管理費最高為新台幣200元,滙豐人壽並應於三個月前以公告或書面通知要保人。

費用說明圖示說明

費用說明圖示說明

給付項目
  •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契約之效力即行終止,滙豐人壽依下列約定給付「身故保險金」:
  • 一、投保本保險甲型者,按本契約保險金額給付保險金。但保單帳戶價值高於保險金額者,則改按保單帳戶價值給付之。
  • 二、投保本保險乙型者,按保險金額與保單帳戶價值之和給付保險金。
  • 訂立本契約時,以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均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喪葬費用保險金額,不包含其屬投資部分之保單帳戶價值。前項被保險人於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三日(含)以後所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總和(不限滙豐人壽),不得超過訂立本契約時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用扣除額之半數,其超過部分之處理,請詳保單條款。
  • 全殘保險金
  •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第一級殘廢程度之一者,經診斷確定後,滙豐人壽按第一級殘廢診斷確定當時之「保險金額」給付「全殘保險金」,本契約之效力即行終止:
  • 一、投保本保險甲型者,按本契約保險金額給付全殘保險金。但保單帳戶價值高於保險金額者,則改按保單帳戶價值給付。
  • 二、投保本保險乙型者,按保險金額與保單帳戶價值之和給付全殘廢保險金。
  • 註:身故保險金(喪葬費用保險金)及全殘保險金之給付,其保單帳戶價值皆以受益人檢齊申請保險金之文件送達滙豐人壽後次二評價日之保單帳戶價值為計。
  • 祝壽保險金
  •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且年齡屆滿九十九歲之保險單週年日仍生存時,滙豐人壽以受益人檢齊申請保險金之文件送達滙豐人壽後次二評價日之投資標的價值計算本契約保單帳戶價值給付「祝壽保險金」,本契約之效力即行終止。
投保須知

死亡給付對保單帳戶價值之最低比率限制:

本契約下列金額除以保單帳戶價值之比例,應在一定數值以上,始得繳交該次保險費﹕

投保甲型者﹕保險金額與保單帳戶價值兩者之較大值。

投保乙型者﹕保險金額與保單帳戶價值兩者之和。

第一項所稱一定數值之標準如下:

當時被保險人到達年齡 數值
15足歲以上 - 40歲 130%
41歲–70歲 115%
71歲以上 101%

* 前項所稱之到達年齡,係指依被保險人之原始投保年齡,加上當時保單年度數,再減去一後所計得之年齡。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以足歲計算,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

* 第一項數值之判斷時點,以下列時點最新投資標的單位淨值及匯率為準計算:

(一) 滙豐人壽兩全齊美變額萬能壽險:

  1. 定期繳交基本保費或增額保費:以滙豐人壽列印保險費繳費通知單時。
  2. 非定期繳交增額保費:以要保人每次繳交保險費時。

(二)滙豐人壽兩全齊美躉繳變額萬能壽險:以要保人每次繳交保險費時。

保險費之繳交除應符合上開規定外,其金額亦依滙豐人壽當時公告之相關規定辦理。

繳費方式

(一)繳法:

  1. 滙豐人壽兩全齊美變額萬能壽險僅受理年繳及滙豐人壽兩全齊美躉繳變額萬能壽險僅受理躉繳) 。
  2. 月繳件者,首期應繳付二個月保險費(含「基本保費」及「定期增額保費」)。
  3. 於投保當時所指定之不定期增額保費,需與首期保費同時繳付。

(二)首期保費、躉繳保費及不定期增額保費:僅受理銀行匯款繳付。

(三)續期保費(含「基本保費」及「定期增額保費」):僅受理銀行自動轉帳繳付。

※ 需填寫『保險費付款授權申請暨約定書』。

其它保額與保費相關規定

以下規定,滙豐人壽於法令允許範圍內保留變更之權利,故實際保費之繳交應依滙豐人壽當時公告之相關規定辦理,且滙豐人壽亦保有最終承保與否之權利。

(一)滙豐人壽兩全齊美變額萬能壽險

險種代碼 保險期間
/ 繳費年期
投保年齡 保險金額 保費規定
定期增額保費 不定期增額保費
最低 最高 最低 最低 最低
甲型 - ULR(A) 99歲之保單週年日 15足歲 70歲 50萬 1,000元 每次 10萬
乙型 - ULR(B) 15足歲

(二)滙豐人壽兩全齊美躉繳變額萬能壽險

險種代碼 保險期間
/ 繳費年期
投保年齡 保險金額 保費規定
躉繳保費 不定期增額保費
最低 最高 最低 最低 最低
甲型–ULS(A) 99歲之保單週年日 15足歲 70歲 10萬 15萬 每次 10萬
乙型–ULS(B) 15足歲

註:

  1.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以足歲計算,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若特別指定為足歲者,則僅以足歲計算。
  2. 同一被保險人投保躉繳變額萬能壽險,不論甲型或乙型,另須同時符合躉繳保費最高倍數保額(詳下表)之規定。

※躉繳保費最高倍數保額表

投保年齡 最高可保險金額
15足歲 - 35歲 躉繳保費 × 25
36 - 45歲 躉繳保費 × 10
46 - 55歲 躉繳保費 × 4
56 - 70歲 躉繳保費 × 1.3

要保人之規定

一、年齡限制
依中央銀行外匯管理相關規定,如要保人未滿20足歲,其結匯金額需受限制,故投保本保險商品時,要保人需年滿20足歲。

二、基金特別規定
美國公民, 居民、公司、法人團體、合夥商行、組織不得投資任何基金,故其不得為本保險商品之要保人。

要保人為日本公民、居民、公司、法人團體、合夥商行或組織者,不得投資霸菱系列基金。
要保人為加拿大公民、居民、公司、法人團體、合夥商行或組織者,不得投資滙豐系列基金
※ 詳請參閱各基金公開說明書及其它基金相關文件。

重要事項告知
  1. 本保險商品為英屬百慕達商滙豐人壽保險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簡稱滙豐人壽)依中華民國保險相關法令所發行,本保險商品僅提供於滙豐人壽依相關管轄法令規定得發行本保險商品及提供相關保險服務之區域。本簡介不得為位於管轄法令禁止行銷本保險商品之區域人員所使用。
  2. 本商品為滙豐人壽所發行,由其銀行保險行銷機構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銷售。
  3. 本商品為保險商品,受人身保險安定基金保障,並非存款項目,故不受存款保險之保障。
  4. 本商品「投資」部分為分離帳戶,客戶需自行承擔風險,本商品受人身保險安定基金之保障僅限於「保險保障」部分,「投資」部分不列入安定基金之保障範圍。
  5. 您的保單帳戶餘額是由您所繳保險費金額及投資報酬,扣除保單相關費用、借款本息及已解約或已給付金額來決定。若一旦早期解約,您可領回之解約金有可能小於已繳之保險費。如採約定定期繳費,只有在您確定可進行長期投保,您才適合選擇本計劃。您必須先謹慎考慮未來其他一切費用負擔後,再決定您可以繳付之保險費額度。
  6. 投資標的係投資標的所屬公司依投資標的適用法律所發行,其不論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或於本契約期滿、終止或解除時,滙豐人壽依本契約約定辦理投資或給付、返還或扣除保單帳戶價值,其投資標的價值均應由要保人或受益人直接承擔損益,並悉由投資標的所屬公司負履行之義務。要保人或受益人必須承擔投資之包括法律、匯率、投資標的相關市場變動及投資標的所屬公司之信用等風險。
  7. 投資標的可能因故終止或暫時停止或拒絕投資或買回,其處理請詳閱保單條款相關約定。
  8. 本商品經滙豐人壽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滙豐人壽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9.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10.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並把握保險契約撤銷之時效(收到保單翌日起算十日內)。
  11. 稅法相關規定之改變可能會影響本險之投資報酬及給付金額。
  12. 訂立本契約時,以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均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喪葬費用保險金額,不包含其屬投資部分之保單帳戶價值。前項被保險人於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三日(含)以後所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總和(不限滙豐人壽),不得超過訂立本契約時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用扣除額之半數,其超過部分之處理,請詳保單條款。

本簡介僅供參考,詳細內容請參閱保單條款。

英屬百慕達商滙豐人壽保險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220台北縣板橋市文化路二段285號15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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