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滙豐人壽延年益壽防癌養老保險
給付項目:罹患低侵襲性癌症保險金、罹患一般癌症保險金、罹患一般癌症生活扶助保險金、罹患特定癌症保險金、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滿期保險金
備查文號:99.11.15 滙壽精字第10033號函備查
100.09.29 滙壽精字第11084號函備查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本保險當被保險人身故致契約終止時,因其費率計算已考慮死亡脫退因素,故其他未給付部分無解約金。
本商品投保時,癌症等待期間為九十日,等待期間屆滿日以前已罹患癌症者,契約視為自始無效,無息退還已繳保險費。
| 保險金給付 | 給付金額 |
| 1.罹患低侵襲性癌症保險金 終身以一次為限。 註2 |
診斷確定當時保險金額10% |
| 2.罹患一般癌症保險金 給付此項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註1及註3 |
診斷確定當時保險金額與『累積已繳保險費』較高者,扣除已給付之『罹患低侵襲性癌症保險金』 |
| 3.罹患一般癌症生活扶助保險金 診斷確定罹患一般癌症次一保單週年日起,每保 單週年日仍生存時給付,給付期限為五年。 |
診斷確定當時保險金額2% |
| 4.罹患特定癌症保險金 給付此項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註4 |
診斷確定當時保險金額50% |
| 5.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給付此項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
『累積已繳保險費』 註7 |
| 6.滿期保險金 給付此項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
『累積已繳保險費』 註7 |
註1:
本契約所稱「癌症」係指經由醫院對固定組織所作的病理檢查診斷確定之一種疾病,其特徵係由人體內惡性細胞不能控制的生長和擴張,對身體組織構成侵害或白血球過多症所造成的惡性腫瘤或原位癌,即按行政院衛生署刊印『國際疾病傷害及死因分類標準(ICD-9)』之下列編號所稱疾病。
一、自編號140號起至208號止之惡性腫瘤。
二、自編號230號起至234號止之原位癌。
本契約所稱癌症包括「低侵襲性癌症」及「一般癌症」。
註2:
本契約所稱「低侵襲性癌症」係指下列癌症:
一、原位癌。
二、皮膚癌,但第二期(含)以上惡性黑色素瘤除外。
三、第一期前列腺癌。
四、膀胱乳頭狀癌。
五、甲狀腺微乳頭狀癌。
六、第一期何杰金氏病。
七、慢性淋巴性白血病。
註3:
本契約所稱「一般癌症」係指前項所稱低侵襲性癌症以外之癌症,但若「低侵襲性癌症」有淋巴結或遠側器官轉移時視同「一般癌症」。
註4:
本契約所稱「特定癌症」係指按行政院衛生署刊印『國際疾病傷害及死因分類標準(ICD-9)』歸屬於下列編號之一般癌症:
一、編號150號之食道惡性腫瘤。
二、編號151號之胃惡性腫瘤。
三、編號155號之肝及肝內膽管惡性腫瘤。
四、編號157號之胰惡性腫瘤。
五、編號162號之氣管、支氣管及肺之惡性腫瘤。
六、編號180號之子宮頸惡性腫瘤。
註5:
被保險人同時或先後罹患二種以上一般癌症時,滙豐人壽只給付一次「罹患一般癌症保險金」及「罹患一般癌症生活扶助保險金」。被保險人同時或先後罹患二種以上特定癌症時,滙豐人壽亦只給付一次「罹患特定癌症保險金」。
註6:
給付「罹患一般癌症保險金」、「罹患特定癌症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但「罹患一般癌症生活扶助保險金」仍繼續給付至給付期限(5年)屆滿為止。
註7:
「累積已繳保險費」係指按「被保險人身故、診斷確定罹患一般癌症或本契約滿期當時保險金額,按本契約表定費率所對應年繳繳費方式所應繳保險費」乘以「已繳費保單年度數」後所得之數額。
「已繳費保單年度數」係指本契約生效日起至下列兩款情形較早屆至之日止所經過之保單年度數,未滿一年以一年計算:
一、被保險人身故或診斷確定罹患一般癌症之日。
二、本契約繳費期間屆滿日。
註8:
訂立本契約時,以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前項被保險人於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三日(含)以後所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總和(不限滙豐人壽),不得超過訂立本契約時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其超過部分之處理,請詳保單條款。
說明:若您選擇以月繳方式繳交保險費,因為本契約「累積已繳保險費」係指按「已繳費保單年度數」乘以「被保險人身故、診斷確定罹患一般癌症或本契約滿期當時保險金額,按本契約表定費率所對應年繳繳費方式所應繳保險費」。故滿期保險金約為已繳月繳總保險費(折扣前)的98%(假設繳費期間內繳費方式並無改變)。
舉例說明如下:30歲標準體男性以月繳方式投保「滙豐人壽延年益壽防癌養老保險」保險金額100萬元,假設繳費期間內繳費方式並無改變,繳費期間10年內累計月繳總保險費(折扣前)為475,200元,滿期保險金為467,000元,滿期保險金約為實際已繳總保險費的98%
35歲的李先生,購買100萬「滙豐人壽延年益壽防癌養老保險」,繳費10年,每個月繳5,190元(折扣前),在保險期間25年內,李先生即可享有完善的癌症保障:
「理賠情境說明1」
若李先生不幸於第1保單年度內罹患「低侵襲性癌症」原位癌,並於第10保單年度罹患「特定癌症」胰惡性腫瘤,則可領取之保險金為:
| 罹患低侵襲性癌症保險金 | 10萬 |
| 罹患一般癌症保險金 | 扣除已領之「罹患低侵襲性癌症保險金」10萬後,可領90萬 |
| 罹患一般癌症生活扶助保險金 | 每年2萬,可領5年* |
| 罹患特定癌症保險金 | 50萬 |
| 一共可以領取 | 160萬 |
*如被保險人於「罹患一般癌症生活扶助保險金」給付期間內身故時,滙豐人壽將一次給付剩餘之「罹患一般癌症生活扶助保險金」(其計算之貼現利率為複利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七五)予本契約之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受益人。
「理賠情境說明2」
若李先生不幸於第12保單年度身故時,滙豐人壽給付身故保險金612,000*元予受益人。
*年繳保費61,200元×10年=612,000元
「理賠情境說明3」
若李先生不幸於第1保單年度內罹患「低侵襲性癌症」原位癌,且於保險期間屆滿時仍生存且未曾罹患過「一般癌症」,則可領取之保險金為:
| 罹患低侵襲性癌症保險金 | 10萬 |
| 滿期保險金 | 61萬2千元 |
| 一共可以領取 | 71萬2千元 |
「理賠情境說明4」
若李先生於保險期間內未曾罹患癌症,且於保險期間屆滿時仍生存,則可領取滿期保險金 612,000元,相當於累積所繳月繳保險費622,800元的98%。
投保規則
| 繳費年期/ 保險期間 |
投保年齡* | 投保金額 | ||
| 最低 | 最高 | 最低 | 最高 | |
| 10年/ 25年 | 15足歲 | 50歲 | 30萬 | 300萬 |
*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以足歲計算,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
繳費方式
(一)繳法:月繳或年繳(月繳件者,首期應繳付2個月保費)
(二)首期保費:信用卡、銀行匯款或透過HSBC Direct、HSBC Advance 或 HSBC Premier 帳戶辦理自動轉帳
(三)續期保費:信用卡或銀行自動轉帳。
※ 以信用卡,銀行匯款,或自動轉帳方式繳付『滙豐人壽延年益壽防癌養老保險』保費者,皆享1%保費折扣優惠。
解約金與應繳保險費之累積值比例
「滙豐人壽延年益壽防癌養老保險」
繳費期間10年 保險期間:25年
| 保單 年度 |
男性 | 女性 | ||||
| 15歲 | 35歲 | 50歲 | 15歲 | 35歲 | 50歲 | |
| 1 | 35.8% | 29.1% | 19.3% | 37.2% | 31.6% | 22.9% |
| 2 | 43.7% | 43.2% | 38.9% | 44.7% | 43.7% | 39.4% |
| 3 | 46.6% | 48.0% | 45.6% | 47.6% | 48.0% | 45.3% |
| 4 | 48.3% | 50.7% | 49.2% | 49.2% | 50.3% | 48.4% |
| 5 | 49.4% | 52.4% | 51.6% | 50.3% | 51.8% | 50.5% |
| 10 | 53.0% | 57.1% | 58.0% | 53.8% | 56.0% | 56.7% |
| 15 | 62.5% | 65.7% | 65.6% | 63.4% | 64.3% | 64.6% |
| 20 | 72.0% | 73.7% | 73.0% | 72.6% | 72.5% | 72.4% |
| 25 | 80.3% | 80.3% | 80.3% | 80.3% | 80.3% | 80.3% |
依據上列各表顯示「滙豐人壽延年益壽防癌養老保險」於繳費期間內解約對保戶是不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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滙豐保險擁有穩健超卓的財務實力、強大謹慎的管理階層、以及健全可靠的營運模式,滙豐人壽標準普爾的評等為AA/負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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