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於猶豫期間,您有撤銷本保單的權利;即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檢同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本契約。此十日即為所謂猶豫期間。
答:如需撤銷保單,您須退還保險單、首期保險費送金單,及將您親筆簽署的書面通知,直接以掛號郵寄至滙豐人壽,地址:新北市板橋區文化路二段285號15樓;或您可檢附上述文件親自至本公司保全部辦理。
答:受益人係指於保險事故發生時領取保險金之人。 各受益人之保險金領取順序及應得保險金額將依要保人指定之順序及比例計算。
答:
| 首期保險費: | 保險公司於收到您的要保文件後,將立即進行核保並同時於指定之扣款方式進行扣繳第一期(首期)保險費。若之後因核保不通過或要保人取消投保申請時,保險公司會再將保險費退回原信用卡或 HSBC帳戶或其他您書面所指定的帳戶。 |
| 續期保險費: | 扣款日依下列扣款方式訂定扣款日 |
| 契約生效日區間 | 2號至15號 | 15號至31號及1號 |
| 扣款日 | 15號 | 1號 |
| 帳戶需有足額保費可供扣繳 | 前2營業日之下午3:30前 | 前2營業日之下午3:30前 |
| 契約生效日區間 | 4號至18號 | 19號至31號及1號至3號 |
| 扣款日 | 18號 | 3號 |
| 1. | 設定以金融機構扣款者 | |||||||||||||||
| 1.1年繳件扣款日為1日者:除當次1日之原訂扣款日外,並於當月15日、次月1日及次月15日之三次再次扣款日 年繳件扣款日為15日者:除當次15日之原訂扣款日外,並於次月1日、次月15日及次二月1日之三次再次扣款日
| ||||||||||||||||
| 1.2月繳件扣款為1日者:除當月1日之原訂扣款日外,並於當月15日之當期保費之再次扣款及次月1日及15日之二期保費再次扣款日 月繳件扣款為15日者:除當月15日之原訂扣款日外,並於次月1日之當期保費之再次扣款及次月15日及次二月1日之二期保費再次扣款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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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設定以信用卡扣款者 | |||||||||||||||
| 2.1年繳件扣款日為3日者:除當次3日之原訂扣款日外,並於當月18日、次月3日及次月18日之三次再次扣款日 年繳件扣款日為18日者:除當次18日之原訂扣款日外,並於次月3日、次月18日及次二月3日之三次再次扣款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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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月繳件扣款為3日者:除當月3日原訂扣款日外,並於當月8日之當期保費之再次扣款及次月3日及18日之二期保再次扣款日 月繳件扣款為18日者:除當月18日之原訂扣款日外,並於次月3日之當期保費之再次扣款及次月18日及次二月之二期保費再次扣款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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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限以金融機構轉帳之扣款方式 | ||||||
| 2. | 依年繳或月繳提供1次扣款機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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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答:第二期以後分期保險費到期未交付時,我們會依下列狀況提供不同的寬限期間:
‧選擇以年繳保險費者,自催告通知到達之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選擇以月繳保險費者,則不另為催告,自保險單所載交付日期之翌日起三十日為寬限期間;
‧若約定以金融機構轉帳或其它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者,本公司於知悉未能依原約定方式受領保險費時,會寄發催告
通知予要保人,則自催告到達之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其寬限期間。
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答:依契約條款規範,保險契約累積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在保單價值準備金範圍內且依本公司 相關規定向本公司申請保單借款。您可以至本公司網站“下載申請表格”處下載“保單借款約定書”,經要保人 及被保險人填妥及簽名後,附上要保人身份證的正反面影本及指定匯款帳戶存摺封面影本,郵寄回本公司 即可。
答:依保障內容不同、理賠項目不同,您要準備的文件也不一樣,請參考「申請理賠應備文件」說明。
答:如果您的文件齊全,又毋需向醫院瞭解您的治療經過情形,我們會在收您的申請文件後十五天內完成您理賠申請的審核程序。如果需向醫院了解您的治療經過情形,超過十五天後,我們會按日依年利率10%加計遲延給付利息。
答:只要在契約有效期間,發生符合保險契約條款約定之保險事故,均可申請理賠,其程序及應備文件與一般理賠申請相同,唯應注意下列二點:
一、外國文書非以英文記載者,需一併提供翻譯本。
二、外國文書需先經我國駐外單位認證(大陸地區文書需經「海基會」認證)。